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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胡某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6月6日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6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住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庙前村新村自然村1号吉安市新干县**镇庙**村**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11日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绰号“莫佬”,男,1988年06月20日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6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御天城腾龙郡5栋2单元802室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波,绰号“波波”,男,1989年9月13日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6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观巢镇上汾村委楼下2村2号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楼**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11年3月7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文,男,1992年4月4日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6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观巢镇上汾村委反下村112号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绍龙,绰号“撸皮”,男,1989年3月8日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6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西合新村22栋2单元401室新余市渝水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张波、张文、李绍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5月l7日,刘某在胡某某的驾驶的汽车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10粒麻果,约4克冰毒)。

2018年6月21日,刘某在熊某某家里,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某购买2000元毒品(10粒麻果,约6克冰毒)。

2019年1月3日,刘某在江西太阳能科技学院,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某购买1300元毒品(10粒麻果,约4.5克冰毒)。

2019年1月9日,刘某在新干“胡子”(未到案)家里,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某购买1500元毒品(15粒麻果,约5克冰毒)。

2019年1月28日,刘某在姚圩,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10粒麻果,约3克冰毒)。

2019年2月23日,刘某在罗坊加油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某购买1700元毒品(10粒麻果,约5克冰毒)。

2019年3月19日,刘某在渝水区御天城腾龙郡**栋**单元**室自己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某购买壹仟元毒品,两人在交易过程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胡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疑似冰毒和麻果三袋,共计重19.09克;从刘某上衣口袋中缴获疑似麻果一包(共14粒),重1.32克。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8年下半年,刘某、张波、熊某某三人开车到新干找胡某某玩,在胡某某家里,胡某某和刘某、张波、熊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和麻果。

刘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12月2日,在望江国际酒店对面刘某租房楼下,通过支付宝转帐的方式,刘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绍龙冰毒约0.3克。

20l9年1月1日,在望江国际酒店对面刘某租房楼下,通过支付宝转帐的方式,刘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绍龙冰毒约0.3克。

2019年2月1日上午,在望江国际酒店对面刘某租房楼下,通过支付宝转帐的方式,刘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绍龙冰毒约0.3克。

2019年2月1日晚上,在沃尔玛对面东风汽车修理厂附近,通过支付宝转帐的方式,刘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绍龙冰毒约0.3克。

2019年3月19日,李绍龙联系刘某购买500元冰毒(约1克冰毒),并通过支付宝预先转帐200元给刘某,后因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果。

2018年12月31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300元约0.4克冰毒。

2019年1月5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190元约0.2克冰毒。

2019年1月10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100元约0.1克冰毒。

2019年1月11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100元约0.1克冰毒。

2019年1月12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200元约0.2克冰毒。

2019年1月15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200元约0.2克冰毒。

2019年2月2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200元约0.2克冰毒。

2019年2月5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200元约0.2克冰毒。

2019年2月7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200元约0.2克冰毒。

2019年2月8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200元约0.2克冰毒。

2019年2月19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200元约0.2克冰毒。

2019年2月23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150元约0.2克冰毒。

2019年3月1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100元约0.1克冰毒。

2019年3月7日,在望江国际附近**附近新余大桥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刘某卖给何辉何某某200元约0.2克冰毒。

2018年7月27日,在新余大桥桥墩处新余**处,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刘某卖给傅某某200元约0.3克冰毒。

张波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3月25日13时许,张波在陈香迎宾馆停车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廖富勇廖某某冰毒约0.2克。

2019年2月中旬一天傍晚,张波在劳动路电厂生活区门口,卖给周某某一百元冰毒(约0.2克)。

2019年3月25日14时许,在新余市洪城大厦门口,张波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准备付钱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周某某身上扣押一小包疑似冰毒,重0.41克,从张波身上扣押一小包疑似冰毒,重0.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3月25日中午,张波在融城大酒店对面的满堂红房产门口,卖给姜某某200元钱毒品,因姜某某感觉毒品份量不够,电话联系张波后,张波在陈香迎宾馆停车场补给姜某某一小包毒品。张波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姜某某处接收两小包疑似冰毒,共重0.4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3月14日下午,张波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文冰毒约1克。

2019年3月21日上午,张波以270元的价格卖给张文冰毒约0.8克。

2019年3月24日凌晨,张波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文冰毒约1克。

张文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3月14日下午6时许,在城北快捷酒店楼下,张文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冰毒约1克。

2019年3月21日上午,在城北暨阳红绿灯附近**附近,张文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冰毒约0.8克。

2019年3月24日凌晨,在城北七天酒店附近,张文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冰毒约1克。

李绍龙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1月23日,在高能广场公寓何辉何某某家里或沃尔玛对面东风汽车修理厂,李绍龙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何辉何某某冰毒约0.2克。

2019年2月15日,在高能广场公寓何辉何某某家里或沃尔玛对面东风汽车修理厂,李绍龙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何辉何某某冰毒约0.2克。

2019年3月21日,在高能广场公寓何辉何某某家里或沃尔玛对面东风汽车修理厂,李绍龙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何辉何某某冰毒约0.2克。

2019年4月29日晚,在城南老东街附近**街附近,李绍龙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某冰毒约0.2克。

2019年2月25日上午,在青年路五月花宾馆门口,李绍龙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约0.3克冰毒。

2019年3月13日上午,在沃尔玛对面东风汽车修理厂门口,李绍龙以13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约0.1克冰毒及少许麻果。

2019年3月21日上午,在沃尔玛对面东风汽车修理厂门口,李绍龙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约0.2克冰毒。

2019年3月29日上午,在沃尔玛对面东风汽车修理厂门口,李绍龙以13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约0.1克冰毒。

2019年4月17日下午,在老人民医院附近,李绍龙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约0.1克冰毒。

2019年4月22日下午,在沃尔玛对面东风汽车修理厂门口,李绍龙以17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约0.2克冰毒。

2019年5月21日下午,在城南第一加油站附近,李绍龙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约0.2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何辉何某某、廖富勇廖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刘某、张波、张文、李绍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称量、取样、辨认、搜查笔录等笔录;

6.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七次、缴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9.09克,同时容留三人吸食毒品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二十次、被告人张波贩卖毒品七次、被告人张文贩卖毒品三次、被告人李绍龙贩卖毒品十一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胜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张波、张文、李绍龙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伍拾陆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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