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新雅商厦B栋107店铺非法组织五场民间互助会,其中3场1000元标低会、1场500元标高会、1场2000元标低会,吸收尤某某、王某某等会员共计365人次,吸收公众资金共计9995875元,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无法返还会款而倒会,造成30名报案会员损失达1274815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宁德市柘荣县泗萝街2号402室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会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