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社区**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04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6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1月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五方石材门口,采用撬窗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停放在此的北汽威望面包车(车牌号鲁PT****)内的空调4台及空调铜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030元。
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男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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