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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_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58********,汉族,大学文化,系宁德市**委员会原**、市**局原**、**,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路**号,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路**楼**号楼**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12月4日,经福建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宁德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宁德市******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共计87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 2003年4月至2011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宁德市******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余某某贿赂款共计26.5万元,为余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德市*甲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粮油公司)、宁德市*乙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储动态储备粮及经营粮食生意等方面谋取利益。

2. 2012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宁德市******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某某贿赂款共计38万元,为詹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在申报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领引粮入闽财政补贴及经营粮食生意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宁德市******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缪某某贿赂款共计19万元,为缪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德市*丙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申领引粮入闽财政补贴等方面谋取利益。

4.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宁德市******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宁德市**局下属国有公司宁德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钟某某贿赂款共计3.5万元,为钟某某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

二、滥用职权

2004年3月,**市政府决定与加工企业合作实行5000吨储备粮静态储备动态管理,2006年11月,决定将储备粮动态管理规模由5000吨增加至8000吨。 2009年5月,省粮食**小组复查后认为**市储备粮动态管理存在问题需要整改,**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规定将市本级8000吨动态储备粮恢复为静态储备。但该8000吨储备粮仍由*甲粮油公司(2011年变更为**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余某某变更为詹某某)动态承储。2012年年初,余某某为能承储动态储备粮,送给被告人刘某某5万元现金,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协调承储原由**实业公司承储的3000吨动态储备粮,被告人刘某某收受了该5万元并答应帮忙,2012年3月,余某某注册成立*乙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在取得**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同意后,明知*乙公司不是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不具备承储动态储备粮资格,仍主持召开市****会议,决定将**实业公司承储的8000吨动态储备粮调减3000吨给*乙公司承储,并由市**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储备粮静态储备动态管理协议。2013年8月,一年协议期满后,因*乙公司无法按照动态储备粮协议轮换承储粮食,被告人刘某某审批同意*乙公司延长一年轮换。2014年8月,延期一年期满后,*乙公司仍无法轮换承储粮食,经**市政府批复决定,*乙公司承储的储备粮被依法拍卖,拍卖所得681.4773万元与市**公司给*乙公司的购粮款差价为254.5227万元。*乙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2月共计归还市**公司差价款1.0227万元。因*乙公司一直未归还剩余差价款,2016年7月,市**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蕉城区人民法院,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市**公司该差价款,2017年10月,市**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2018年7月,因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蕉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市**公司为该诉讼聘请律师花费6.6万元。根据市**公司与*乙公司协议,市**公司应付未付*乙公司保管费13.5万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共计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4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宁德市监察委员会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引粮入闽财政补贴下达通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储备粮购销合同、出差报销单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动态储备粮管理办法、动态储备粮承储协议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詹某某、缪某某、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宁德市**局**、**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46.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三百九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少华

检察官助理:陈道远

2020年 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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