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27

被告人刘某,男,199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组。因犯抢劫罪,于2012813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1119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51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10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8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在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实施盗窃作案5起(其中入户盗窃1起),窃得现金及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3元。

1201882816时许,被告人刘某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宜昌市夷陵区****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窃得一楼沙发上女士提包内现金135元。

22018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宜昌市夷陵区**夜市城“**坊”店铺内,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现金200元盗走。

32018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宜昌市夷陵区**花园****号门前,见被害人耿某某的鄂E****2出租车车窗未关,将其放在仪表盘上的现金120元盗走。

4201810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宜昌市夷陵区****号“**厨”店铺内,将被害人彭某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现金500元、4包黄鹤楼硬珍品香烟及3包黄鹤楼软珍品香烟盗走。经鉴定,黄鹤楼香烟价值合计320元。

5201810174时许,被告人刘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宜昌市夷陵区****号“**烧烤”店铺内,将被害人袁某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现金150元及一条黄鹤楼软蓝香烟盗走。经鉴定,黄鹤楼软蓝香烟价值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彭某某等5人的陈述;3.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治军

2019225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