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在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实施盗窃作案5起(其中入户盗窃1起),窃得现金及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3元。
1、2018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宜昌市夷陵区**路**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窃得一楼沙发上女士提包内现金135元。
2、2018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宜昌市夷陵区**夜市城“**坊”店铺内,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现金200元盗走。
3、2018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宜昌市夷陵区**花园**区**号门前,见被害人耿某某的鄂E****2出租车车窗未关,将其放在仪表盘上的现金120元盗走。
4、2018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宜昌市夷陵区**路**号“**厨”店铺内,将被害人彭某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现金500元、4包黄鹤楼硬珍品香烟及3包黄鹤楼软珍品香烟盗走。经鉴定,黄鹤楼香烟价值合计320元。
5、2018年10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宜昌市夷陵区**路**号“**烧烤”店铺内,将被害人袁某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现金150元及一条黄鹤楼软蓝香烟盗走。经鉴定,黄鹤楼软蓝香烟价值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彭某某等5人的陈述;3.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治军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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