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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乌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1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朋友翁某某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尹某某发生吵打,双方被劝阻后各自回家。当日15时16分许,被害人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约定见面,双方遂各带刀具至临海市大田街道南通路105号为民家电维修店门口碰面。尹某某持砍刀在店门口与店内持匕首的刘某某对峙。当日15时28分许,被害人尹某某持砍刀追砍被告人刘某某并冲入店内,刘某某与尹某某扭打在一起并用匕首捅刺尹某某,双方扭打到店门口时,尹某某所持砍刀掉落在地并向外逃离,刘某某继续追打,用匕首连续捅刺尹某某上身部位十余刀致其倒地,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尹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系左颈部、右胸部被单刃锐器刺戳致左颈动脉断裂、升主动脉贯穿导致大失血死亡。

当日15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到临海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砍刀一把;

2、书证:通话记录、车辆轨迹路线图、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核查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甲、高某某、陈某乙、翁某某、谢某某、金某某、蒋某甲、孙某某、高某某、蒋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朱某某、曹某某、蓝某某、王某甲、黄某某、杨某甲、单某某、王某乙、许某某、孔某某、汤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徐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清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等相关视频,辨认、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君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九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凶器匕首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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