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李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051991********,汉族,大专文化,洛阳**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住洛阳市洛龙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洛阳**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号院**号,住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新玉,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洛阳**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瑞祥,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91998********,汉族,高中文化,洛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张某某、范新玉、张瑞祥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张某某、范新玉、张瑞祥在经营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对外宣传其公司能够代办大额信用卡。被害人韩某某、卢某某、吕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因资金短缺,经人介绍先后到**公司办理信用卡,刘某、范新玉等以办理信用卡需要给被害人包装学历、查验征信为由,并虚假承诺由公司代为偿还贷款,从而欺骗被害人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手机、电脑、电动车等物品,后将贷款所购物品或者贷款本金非法占有。之后,刘某、张某某、张瑞祥等又假称办理信用卡需要给被害人名下包装一辆汽车,以便于通过银行审核,待信用卡办下来后,公司负责将车辆过户走,期间的费用由公司负担,保证不让被害人遭受损失,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刘某、张某某、张瑞祥通过联系刘某乙等人,由刘某乙等先垫资购买汽车,待汽车入户到被害人名下后,将被害人所购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在**银行、**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处办理汽车分期贷款,继而又将被害人的汽车作为质押在张某乙等人的公司进行质押借款,刘某、张某某等从刘某乙处获取每辆汽车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同时,刘某、张瑞祥等安排被害人向银行大量申请信用卡,信用卡获批后被留在**公司,刘某、张瑞祥等使用POS机对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套取出的资金除部分用于归还被害人的贷款外,余款由刘某等人占用。因**公司没有能力按承诺为被害人办理大额的信用卡,也未按承诺支付质押借款的利息,致使被害人质押的汽车被转押。最终,被害人既未得到贷款购买的手机、电脑、电动车、汽车等物品,又背负了分期贷款、信用卡透支等巨额债务。经审计,报案的被害人共遭受损失3170620.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打款明细、还款记录、汽车贷款抵押合同、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转押协议、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刘某乙、张某乙、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卢某某、吕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张某某、范新玉、张瑞祥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范新玉、张瑞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晓雷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张某某、范新玉、张瑞祥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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