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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街**委**组,在津无固定住址。2019年3月4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滨海新区第五大街黄河路一辰劳务公司门前,以借打电话为由从被害人黄某某处借得一部蓝色的VIVOY3手机,后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后逃匿。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手机变卖获赃款人民币700元。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7元。

2019年9月25日2时许,在本市滨海新区锦州道与抗震路门前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惠众生鲜超市门前,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锯断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处的现金若干及店内的小食品盗走后逃逸。

2019年9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滨海新区抗震路与杭州道交口处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盛联菜馆门前通过钻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将店内的两瓶冰红茶盗走后逃逸。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瓶冰红茶价格为人民币9.2元。

2019年9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滨海新区徐州道与鞍山道交口处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大民海鲜饭店门前通过钻窗的方式进入店内,从店内收银台处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后逃逸。

2019年10月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河西区绍兴道与南昌路交口处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的鲜又多水果店内通过钻窗的方式盗走店内抽屉内的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和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及两个钱柜后逃逸,钱柜内有现金若干。华为牌手机被丢弃,三星牌手机被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星牌GALAXY A8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2019年10月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南开区旧津保路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湘土居饭店,通过钻窗的方式进入饭店内后,在翻动及拧撬之后未发现有价值物品,而后又通过该饭店牌匾架子进入了旁边的被害人符某某经营的肘子酥饭店内,盗取钱盒一个后原路返回从湘土居饭店厨房离开。钱盒内有硬币若干。

2019年10月4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南开区咸阳路龙富园底商被害人颜某某经营的永元德涮羊肉火锅店门前,拉拽推拉门将门内的锁破坏后进入该店内,盗走店内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和女士手表一块后逃逸。

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2019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平山道华博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等八人陈述;

2.书证:被盗物品购买凭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等;

3.物证:被盗三星牌手机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抓获时穿着照片等;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被害人提供的监控视频;

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及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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