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途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刘某甲的旧屋)时,发现被害人赖某某独坐在房屋内的床上,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赖某某智力低下并乘赖某某独处之机,便产生与赖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然后走进屋内将赖某某放倒在床上,将赖某某的外裤与内裤脱到膝盖处,又将自己的外裤与内裤脱到膝盖处欲强行与赖某某发生性关系,不料被刘某乙发现,刘某乙手持木棍将被告人刘某某的腿部打伤,刘某某腿部受伤之后逃离现场。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赖某某案发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佛冈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汤塘镇三级以下精神障碍患者花名册》等相关书证;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冯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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