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同心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至银川市兴庆区**街**会所”,趁前台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白某某放在一楼大厅桌子上的一部内存256G粉色苹果6SPlus手机盗走,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手机追回发还。
2.2019年12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刘某至银川市兴庆区**中心,趁一楼吧台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吧台一部内存128G蓝色华为畅想9plus6手机盗走,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盗手机追回发还。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959****。
2.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十一张(二张案发现场视频)。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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