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挪用公款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83********,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在江西**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服务区工作,任服务区管理员兼报账员,住址南昌市经开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进某某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9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2010年2月至今在江西**公司九江分公司**服务区担任管理员兼报账员,2018年5月起至案发前负责收取、保管及入账江西**公司**服务区内**便利店和**餐饮店的营业款收入。按照江西**公司**服务区营业款收取、保管及入账操作程序,刘某要将其保管的**服务区营业款现金及时存入**服务区设在江西银行的专户(账号:7919127********),并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指每月的26日至次月的25日)存于**服务区对公账户内的营业款转入江西**公司账户(账号:7919127********。**便利店和**餐饮店营业收入收取、保管、入账工作完成。    

 因经济原因,被告人刘某贷款并透支信用卡用于生活开支。为了偿还贷款及信用卡借款,刘某借高利贷、小额贷款及网贷,因此陷入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中。为了还款,刘某挪用152.03482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被告人刘某挪用**服务区营业款146.71745万元。

被告人刘某截留了**服务区2018年12月营业收入共计25.88635万元, 2019年1月营业收入37.02005万元、同年2月营业收入83.81105万元,共计146.71745万元均未入账,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被告人刘某挪用**服务区其他公款5.317374万元。

(1)南昌市西湖区**和**广告公司承接江西**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服务区广告业务,被告人刘某挪用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服务区应付广告费7554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 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店为江西**公司**服务区采购清洁用品,挪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应付账款12587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江西**公司**服务区便利店有七个员工,每月**九江分公司将绩效奖转账至被告人刘某账户,由刘某分发给员工。刘某挪用2019年1月至3月应发绩效奖18032.74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4)南昌市新建区**镇**有限公司与江西**公司**服务区签订一年垃圾清运合同,清运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约定垃圾清运费每月5000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发票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次月刘某将上季度垃圾清运费转账至**公司。刘某挪用2019年1季度垃圾清运费1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7月30日由江西**公司九江分公司工作人员从其居所带至江西**公司交给进某某监察委办案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刘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

201999

附: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