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7日20时至次日8时之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决)、乔某某(已判决)将和林格尔县**镇**村张某甲家4只绵羊羔羊盗走。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4只绵羊羔羊价值人民币2304元。
2、2017年7月29日23时至次日5时之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乙(已判决)、刘某甲、乔某某将和林格尔县**镇**村张某乙家的一头黑花牛和同村张某甲家院内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牛价值人民币16000元,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20元,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16720元。被盗电动车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0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云凤清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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