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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园**室,住银川市金某某**室。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常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因孩子在一起上学相互结识。被告人刘某以有能力帮助四名被害人办理孩子入学为由,取得四名被害人信任,分别收取被害人王某某155000元、常某某42000元、施某某65000元、李某某32550元,共计294550元。后刘某未为四名被害人办理孩子入学事宜,且伪造了王某某、李某某孩子被学校录取的通知书。案发前刘某主动退还被害人王某某25000元,退还施某某35000元。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和刘某在协商过程中,王某某报案,刘某明知道王某某报案在现场等待。经核实,刘某将收取四名被害人的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刘某骗取四名被害人财物人民币234550元。

2.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冒用自己系银川市**区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被害人余某某的信任,以帮助被害人余某某的超市销户需要交纳税费为名,多次以交纳税费和税费解冻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458788元。经核实,刘某将收取被害人的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余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常某某、施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他人财物人民币69333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刘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以诈骗罪判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改宁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四册和散页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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