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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Z69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3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与微信名为“鼎盛金融”的男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采用租车变卖的方式诈骗钱财。2020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通过租车APP下单后,在被害单位成都**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附**号经营场所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525Li轿车。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鼎盛金融”在河南省许昌市某村偏僻处,将川A*****宝马轿车出售,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宝马牌轿车价值人民币322736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份、光碟二盘

3被骗的宝马轿车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二部手机系作案工具,应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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