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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现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现,又名刘建、刘合宪,男性,1962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组,1994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6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刘现到兰考县坝头乡朱庄村二组村民管某某家时,发现管某某家院落大门敞开着,遂进入其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管某某家中西间卧室内的一部格力牌直板智能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853元。案发后,手机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已退还);2.书证:刘现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窃的手机照片、刘现前科证明、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现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光盘一张;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现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重处罚,被告人刘现自愿认罪认罚,所盗手机已经退还失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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