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刘现到兰考县坝头乡朱庄村二组村民管某某家时,发现管某某家院落大门敞开着,遂进入其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管某某家中西间卧室内的一部格力牌直板智能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853元。案发后,手机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已退还);2.书证:刘现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窃的手机照片、刘现前科证明、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现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光盘一张;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现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重处罚,被告人刘现自愿认罪认罚,所盗手机已经退还失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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