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四辈”,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号楼**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滨海新区河北路麦当劳(塘沽中石化店)与张某某会面商定向其贩卖毒品冰毒及海洛因,后二人于当晚电话联系商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与价格。
2019年12月31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与河北路交口的肯德基(新洋店)内,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以海洛因每克900元、冰毒每克7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海洛因可疑物、冰毒可疑物各一包。被告人刘某某将两包毒品可疑物交付给张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海洛因可疑物净重70.11克,冰毒可疑物净重69.81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9.81克、海洛因70.1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欣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VIVO手机一部、毛巾二块、塑料袋二个(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开发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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