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号,现住地**。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4月7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3年8月3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9月12日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6月5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06年4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处罚;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9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附近,见服务站内被害人杨某某的VIVO手机放于上衣口袋中,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刘某某将该手机扒窃。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467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