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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街**街**栋**楼46中门,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安市**街道南美社区南安汽车客运北站正门口,用一块尖石头,砸破许某某停放此处的车牌号为闽******的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右后车窗玻璃,钻进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300元。

2020年8月14日17时许,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南安市**街**号汉庭酒店908房外走廊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4300元,并赔偿许某某维修车辆费用人民币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外卖记录、车辆维修清单、账单详情、收款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勘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还赃款并赔偿被害人车辆维修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茵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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