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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爱国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爱国,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无固定住所。因盗窃,于2010年4月12日、2013年12月27日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爱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爱国将梁某某(女,42岁,安徽省人)停放于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地区星程酒店门口北侧的一辆蓝色两轮飞鸽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京临1698577)盗走。经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24元。

被告人刘爱国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打印表、北京市顺义区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爱国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周边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爱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爱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爱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爱国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爱国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3.刑事侦查案卷4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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