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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容留吸毒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刘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街道**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正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路**号**室(以下简称:**室)多次容留周某某、向某某、舒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在**室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在**室容留周某某、舒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室容留周某某、舒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室容留周某某、舒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容留周某某、向某某、舒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巫山县**街道**路宾馆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检测现场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舒某某、马某某、解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林海

检察官助理  余耀鹏

2021年1月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2. 案卷2册,共167页;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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