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焜,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刘焜因投注“辉煌国际赌博平台”,缺少赌资,虚构投资游戏币工作室等方式,分别向被害人章某某索要投资款60000元、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投资款36000元、向被害人鲁某某索要投资款34000元、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投资款100000元、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投资款60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刘焜通过上述类似手段,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对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邱某某实施诈骗3600元,对福建南安市被害人邱某某实施诈骗18700元,对安徽池州被害人孙某某实施诈骗63000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刘焜用于投注网络赌博平台,至6月下旬,被告人刘焜无法兑现返还本利承诺后,为隐瞒事实真相,谎称银行卡被冻结,故意PS虚假的自己的微信余额,以便继续欺骗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章某某、孙某某等8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焜的供述与辩解;
5.相关银行流水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21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焜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焜有期徒刑六年半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焜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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