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和住址是台山市**镇**村**号,2015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0日被台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有权处理位于台山市**镇**村**山的630亩林木的事实,在张某某的介绍下,于2013年2月5日与被害人关某某签订林木砍伐合同,将这630亩林木卖给被害人关某某砍伐,被害人关某某按约定先支付了30万元订金。被告人刘某某拿到30万元后先以未办理好砍伐证为由推脱,后逃匿,将30万元据为己有。
2、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有权处理位于台山市**镇**村**山的690亩林木的事实,在他人的介绍下,于2013年3月12日与唐某某签订林木砍伐合同,将这690亩林木卖给被害人唐某某砍伐,唐某某按约定先支付了30万元订金。被告人刘某某拿到30万元后先以未办理好砍伐证为由推脱,后逃匿,将30万元据为己有。
3、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有权处理位于**镇**村**台的1080亩林木的事实,于2013年3月19日与杨某某签订《桉树活木转让砍伐合同》,将这1080亩林木卖给杨某某砍伐;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场见证杨某某将这1080亩林木转卖给江某某。江某某支付了40万元订金给杨某某,杨某某将其中25万元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和杨某某无法办理砍伐证,也不退钱给江某某并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让其哥哥刘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退还了关某某、唐某某各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关某某、唐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燕某某、伍某某、黄某某、劳某某、彭某某、冼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平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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