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29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7月3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6月1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桂阳县城“宝山医院”,将谭某甲停在放射科旁的一台豪爵牌男式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桂阳县樟市圩场一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豪爵牌男式摩托车一台;2.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价格认定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谭某甲、陈某某、谭某乙、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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