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刘某连,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71********,汉族,半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武汉市汉阳区**里**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2月10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连约定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颗给张某某,其中包含人民币200元的运送费,并于同日12时28分许手机微信收到张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500元。同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连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从汉阳来到本区武黄大道至鄂州出城卡点左岭街316国道(****附近路段),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张某某,并收取了张某某支付的剩余毒资人民币7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被告人刘某连处查获毒资人民币700元,从张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经称重及鉴定,上述毒品共重1.84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称重、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纪录等书证;3.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连曾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连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陆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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