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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清华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刘清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河北省黄骅市,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苑**门**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清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苏东红、被害人家属乔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清华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F****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河西区国泰桥上坡处时,与骑行自行车的林某及机非隔离护栏接触相撞,致林某倒地受伤。后被告人刘清华弃车逃逸,被随即赶至的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10月4日凌晨1时54分许,林某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清华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5.8mg/100ml。经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清华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清华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死亡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清华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8.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清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清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磊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清华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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