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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黄某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村**号,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2017年6月13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巷**号,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8月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1年8月10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3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毕黉,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街道**街**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4月16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3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彭毕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栋家楼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黄某。双方约定400元毒资刘某欠黄某的债务中抵扣。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才子佳苑门口,以4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约0.5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量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室多次容留被告人彭毕黉及余婷、陈某某同场吸毒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9日、4月2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在湘江世纪城咏江苑12栋二单元3004室,两次容留吸毒人员余婷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在湘江世纪城咏江苑12栋二单元3004室,容留被告人彭毕黉及吸毒人员陈某某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湘江世纪城咏江苑12栋二单元3004室,容留陈某某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3月25日下午,3月28日20时许,4月6日17时许,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彭必黉在长沙市开福区**街**街**街**号四次容留陈某某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房屋托管协议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余婷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彭毕黉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2020年5月2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老妈家庭厨房餐馆一楼水果店抓获被告人刘某。2020年5月29日2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刘某提供的重要线索在长沙市开福区**宿舍**楼抓获被告人黄某。2020年5月3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开福区**街万达广场湘江中路边抓获被告人彭毕黉。

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后,在其湘******汽车后座地板上白色袋子里查获疑似毒品红色药丸17粒、白色晶体两小包,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量,红色药丸净重1.68克、白色晶体净重1.15克。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黄某、彭毕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黄某、彭毕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彭毕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黄某、彭毕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彭毕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黄某、彭毕黉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黄某、彭毕黉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彭毕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黄某、彭毕黉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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