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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淑峰、于某某贪污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淑峰,女,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黑龙江省**农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9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黑龙江省**农场****,住黑龙江省**农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淑峰、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黑龙江省曙光农场为实现房地产去库存,连续两年出台了房屋管理及拆迁实施方案。时任**农场****的刘淑峰、**于某某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拆迁房屋价值、重复使用拆迁房屋、使用未拆迁房屋与孙某甲、刘某某等10名购房者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契约的手段,骗取拆迁补贴及购房补贴款人民币1,586,102.17元。其中被告人刘淑峰占有1,158,169.00元,购买理财产品收益37,085.42元;被告人于某某按刘淑峰要求核销经费6,940.00元后占有16,063.00元;于某某因计算错误多付给被拆迁户孙某乙30,944.00元;孙某甲、刘某某等10人折抵购楼款、补偿费373,986.17元。案发后涉案款项共计1,623,187.59元已全部退还。

被告人刘淑峰于2020年11月5日经桦南县监察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主动到桦南县监察委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淑峰、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干部履历表、原始评估表、拆迁明细表、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拆迁赔偿协议及购楼协议书等;

2.证人孙某丙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淑峰、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淑峰、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淑峰、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淑峰、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淑峰、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淑峰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7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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