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财,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3********,汉族,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无固定住址。1999年因盗窃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因盗窃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因抢劫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因盗窃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因盗窃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盗窃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因盗窃犯罪被多次判刑的被告人刘某财为盗窃钱款、卷烟等财物,在津南区*甲小区、*乙小区等多个小区,于夜间寻找未锁闭车门的汽车后进入汽车内实施盗窃,现认定其具体作案行为如下:
1、2018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财到达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市场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头道沟市场**牛羊肉店门口的车牌照号为G****8的面包车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而盗窃未遂。后逃离现场。
2、2018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财到达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甲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甲小区*甲号楼楼下的车牌照号京J****8的黑色长安铃木汽车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而盗窃未遂。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对王某某车内遗留的帽子提取的DNA进行比对,该DNA比中被告人刘某财。
3、2019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财到达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甲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甲小区*乙号楼楼下的车牌照号津K****7的红色赛拉图轿车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而盗窃未遂。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对刘某乙车内提取的DNA进行比对,该DNA比中被告人刘某财。
4、2019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财到达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乙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乙小区**号楼楼下的车牌照号津J****1的红色尼桑汽车内翻看副驾驶手扣寻找财物,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遂离开。
5、2019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财到达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丙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丙小区**号楼楼下的车牌照号冀B****V的白色丰田轿车内,盗窃中华牌香烟4盒后逃离现场。
6、2019年7月7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刘某财窜至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丁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丁小区**号楼楼下的车牌照号津K****6的金色大众捷达轿车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遂离开。
7、2019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财到达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戊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戊小区**号楼楼下的车牌照号为津H****9的黑色路虎汽车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车内3盒云烟后逃离现场。被盗。经公安机关勘查,对孙某某车内提取的DNA进行比对,该DNA比中被告人刘某财。
8、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财到达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己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己小区**号楼楼下的车牌照号津H****8的橙色本田轿车内实施盗窃,在翻动车门物品时被被害人郭某某发现后报警,被告人刘某财被民警当场抓获。
综上,认定被告人刘某财实施盗窃作案8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崔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财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个人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剑锋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财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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