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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巷**号,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的家中吸毒了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2.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的家中吸毒了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的家中吸毒了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4.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的家中吸毒了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5.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的家中吸毒了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称量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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