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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什邡市**********单元****2015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9月4日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什邡市物化北苑小区门口,以60300元的价格向薛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五袋,净重约22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永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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