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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5********,汉族,大专文化,**司**,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2019年10月24日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2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2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曾经营天津市欧迈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格力电器,但其销售代理权已于2018年7月31日到期。

2018年8月31日,在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水运名苑3号楼6门101号,被告人刘某编造自己**司经营格力空调,需要冲业绩,事后会将货款返还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李某某通过刷卡及转账方式向刘某银行账户汇入13.5万元,后刘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信用卡欠款及个人消费。

2018年11月12日,在天津市北辰区中环花鸟鱼虫市场内,被告人刘某编造自己**司经营格力空调,需要冲业绩,事后会将货款返还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王某某通过刷卡方式向刘某银行账户汇入10720元。后王某某多方催要,刘某分多次返还6500元。2019年4月,在王某某催要过程中,刘某编造给王某某介绍保险业务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虚构向中间人支付好处费的借口,向王某某索要7.7万元。刘某收款后始终未向王某某介绍任何保险业务,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信用卡欠款及个人消费。

2019年7月12日至7月18日,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矽谷湾小区,被告人刘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购买空调、通风设备为由,要求高某某支付117659元。刘某收款后始终未帮高某某购买任何设备,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信用卡欠款及个人消费。

2019年8月13日,在天津市河西区三水南里小区,被告人刘某编造帮助其朋友冲业绩,事后会将货款返还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张某甲通过刷卡方式向刘某银行账户汇入12990元,后刘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信用卡欠款及个人消费。

2019年8月27日,在天津市北辰区龙岩道熙景园小区附近,被告人刘某编造自己**司经营格力空调,需要冲业绩,事后会将货款返还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信任,张某乙通过刷卡方式向刘某银行账户汇入34990元,后刘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信用卡欠款及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23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刘某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手机数据恢复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秉怡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补充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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