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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达,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2010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去到被害人董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巷**号的住处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博技牌BJ100(48V)型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2392元。

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去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照明厂**号铺位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宗申牌SHS1502143型三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去到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号铺**超市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博技牌电动三轮车及车内的鸡笼及活鸭等物品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2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京京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详见随案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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