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阳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刘某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城东镇***小区9栋301(户籍所在地: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7日被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阳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20日21时许、6月12日17时许、7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阳在海丰县***小区*栋***号其家中以人民币500元、600元、800元的不等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江某某3次,重3.8克,得款人民币1900元;每次交易完后,被告人刘某阳均在家中容留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阳在上述其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江某某1次,重1克,得款人民币5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刘某阳在家中同时容留江某某、罗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同年8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阳在海丰县城东镇**花园**栋中梯***号罗某乙(另案处理)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江某某1次,重1克,得款人民币500元。

2、2019年7月3日晚、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阳在上述其家中以人民币300元、500元的不等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罗某甲2次,重1.6克,得款人民币800元;每次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刘某阳均在家中容留罗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19日22时许、2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阳在上述其家中以人民币200元、500元的不等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罗某乙2次,重1.4克,得款人民币700元;每次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刘某阳均在家中容留罗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阳借用罗某乙小汽车载罗某乙、“阿科”从汕尾市城区回海丰县城;途中,被告人刘某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阿科”1次,重1克,得款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阳在海丰县城东镇**花园**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固体疑似毒品1小包、作案工具手机1部等物品。经称重,从被告人刘某阳处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1小包,重1.88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1小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检查、扣押、提取、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阳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人,重11.68克;又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钦赐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阳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拘留证》、《逮捕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