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乡**村**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街**小区**号楼**号。2015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一人来到西安某大学南校区丁香公寓14号楼下伺机盗窃,后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丁香公寓14号楼下的一辆“美利达”牌战神730型黑色山地自行车,用随身携带的剪线钳剪断车锁后将该车盗走。经西安高新区创新发展局价格认定:被盗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价格为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建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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