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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亮、郭某某等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刘某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3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栋**号楼**室。2014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0月16,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赛,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3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委**号,捕前住石家庄市**号楼**室。1996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亮、刘赛、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亮多次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祥云国际小区以技术开锁方式入室盗窃。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亮又伙同被告人刘赛、郭某某,多次进入该小区入室盗窃。三人分工协作,被告人刘某亮负责技术开锁,刘赛负责“望风”和搬运被盗物品,郭某某负责开车接送二人,运送盗窃物品。: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亮具体实施的犯罪如下:

1、8号楼1单元1803室,盗窃到铂金项链加钻石吊坠一套(经鉴定,价值4418元)、钻石戒指一只(经鉴定,价值8883元)、银手镯一对(经鉴定,价值500元)、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3489元)、瑞贝卡短发套一个(经鉴定,价值3726元)、现金3000元、金手链一条、水晶项链一条,两款快女士手表。

2、8号楼1单元1602室,盗窃五粮液高度白酒一箱、国窖1573一箱、茅台酒两瓶、长城干红葡萄酒一瓶、皮带两条、羊绒衫两件、羊绒外套一件、瓷器一套。

3、5号楼1单元2003室,盗窃到现金2600元。

4、5号楼2单元2103室,盗窃到手表一只、戒指两个、项链一条。

5、5号楼1单元1903室,盗窃到金戒指3个(经鉴定,其中一枚足金戒指价值1194元,其余两枚无法进行价值认定)、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5776元)。

6、5号楼2单元2102室,盗窃到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2982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1567元)、金吊坠4个(经鉴定,其中两枚分别价值3022元和1188元,其余两枚无法进行价值认定),金项链加金镶玉吊坠一套、金项链一条。

2019年7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开车分别接上被告人刘某亮、刘赛,于7月2日凌晨到达桥西区祥云国际小区外侧一拐弯烂尾楼处,被告人郭某某将车停放在此等候;被告人刘某亮、刘赛进入该烂尾楼内,沿地下停车场斜坡进入到祥云国际小区的地下负三层,而后行至祥云国际小区西区9号楼2单元楼下,沿单元楼内步行梯先行至2003室门口,被告人刘某亮将门锁打开,入室盗窃到现金4000元,两瓶茅台白酒(经鉴定:价值2998元),两瓶无标签白瓷瓶装的白酒及钻戒一枚(经鉴定:价值7752元)。后又到9号楼2单元2403室内,盗窃到剑南春白酒一箱(经鉴定:价值2760元)、软中华香烟四条半(经鉴定:价值3150元)、宽窄香烟两条(经鉴定:价值520元)、玉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5000元)、一个装有银元古钱币等物品的铁盒(经鉴定:价值1150元)、古代青铜戈一对(经鉴定:价值800元)等物品。

2019年7月14日凌晨,该三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到祥云国际西区5号楼2单元,先进入903室内,盗窃到现金1万多元、金项链两条(经鉴定:价值45735元)、金戒指两个(经鉴定:价值7113元)、金手镯四个(经鉴定:价值15298元)、金坠一个(经鉴定:价值3566元)、蜜蜡球一个(经鉴定:价值1500元)、木制手串两串(其中一个天道木经鉴定:价值300元)、浪琴手表两块、化妆品一套;后又到十三楼,1302室内,盗窃到钻戒一个(经鉴定:价值9975元)、金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9851元)、金项链带金坠一副(经鉴定:价值3114元)、金耳钉一对(经鉴定:价值854元)、玛瑙手串带金块。

2019年7月15日凌晨,该三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到祥云国际西区5号楼1单元901室内,盗窃到茅台白酒两瓶和五粮液白酒一瓶、瓷碗一个(经鉴定:价值200元)、瓷瓶一对(经鉴定:价值1000元)、铜钱若干(经鉴定:价值105元)、纪念币六套。

2019年8月6日凌晨,该三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到祥云国际西区4号楼1单元1701室内,盗窃到天梭手表两块(经鉴定:价值4498元)、五角和一角纸币21捆1600元、汝瓷茶具一套(经鉴定:价值1500元)、护肤品一套(经鉴定:价值360元)、双肩一个(经鉴定:价值269元)、雨伞三把(经鉴定:价值42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亮盗窃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182133元、被告人刘赛、郭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达人民币145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亮、刘赛、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栾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亮、刘赛、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亮伙同被告人刘赛、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亮、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亮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赛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亮、刘赛、郭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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