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6********,汉族,务农,初中文化,江苏省睢宁县人,住江苏省睢宁县**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9日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3********,汉族,务农,初中文化,江苏省睢宁县人,住江苏省睢宁县**村**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某和王某甲(另处),先后窜至安徽省泗县、灵璧县和江苏省睢宁县等地,采取撬门入室和翻墙入室等手段,入室盗窃作案43起,盗窃现金人民币28580元和价值人民币7614元财物,合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6194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4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194元。被告人庄某某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800元。
1.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翟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溜门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2.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榆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盗窃现金1000元。
3.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道**村村民徐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800元。
4.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道**村村民高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5.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道**村村民王某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6.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李某甲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7.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李某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900元和价值2533元金项链一条。
8.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谭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000余元。
9.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张某甲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10.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梁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00元。
11.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宿迁市**镇**村村民张某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踹门入室,盗窃现金2000元及数张外币。
12.2020年4-5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刘某甲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800元。
13.2020年4-5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袁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14.2020年4-5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朱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盗窃现金200元。
15.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灵璧县**楼镇**楼村**路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2000余元。
16.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灵璧县**楼镇**村村民宋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盗窃现金700元。
17.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灵璧县**楼镇**村村民叶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000余元。
18.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崔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300余元和茅台酒一瓶。
19.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张某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800元。
20.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许某甲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21.2020年7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楼村村民刘某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溜门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22.2020年7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楼村村民马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23.2020年7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楼村村民张某丁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溜门入室,盗窃现金100余元。
24.2020年7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楼村村民周某甲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盗窃现金1500元。
25.2020年7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楼村村民周某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盗窃现金400元和手表一块。
26.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夏某甲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踹门入室,盗窃现金1000元。
27.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许某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400元。
28.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夏某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盗窃现金60元。
29.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路某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盗窃现金120元。
30.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路某丙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31.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任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32.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杨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遂。
33.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吴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撬门入室,盗窃现金700元及价值5081元金项链一条。
34.2020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灵璧县**镇**村村民李某甲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200余元。
35.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陈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200元。
36.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曹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500元。
37.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村村民李某乙家,王某甲望风,被告人刘某某撬门入室,盗窃现金800元及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的以色列钱币。
38.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村村民王某丙家,王某甲望风,被告人刘某某翻墙入室,盗窃现金400余元。
39.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某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村村民刘某丙家,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400余元。
40.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某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村村民吴某甲家,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400元。
41.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某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坊乡**村村民吴某乙家,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400元。
42.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某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杨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200元。
43.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某和王某甲窜至安徽省泗县**镇**村村民张某戊家,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望风,王某甲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柏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某和王某甲流窜作案,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泗县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现在江苏省睢宁县**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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