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林刘鑫,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0年12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至本市南开区**园**里**号楼**门**号被害人肖某某家中,采取用塑料卡片捅锁的方式将防盗门锁捅开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肖某某存放于小屋内五斗橱抽屉内6000余元现金和床头柜内两条黄金项链、两个黄金项链坠、两个黄金戒指盗走后从原路逃逸。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千足金蛇形金项坠认定价格为1476.27元,被盗千足金黄金戒指认定价格为3007.53元。
被告人刘某将所盗黄金饰品变卖,获赃款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刘某将所盗现金及赃物变卖所得全部挥霍。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1月7日在本市津南区梨双公路与领世路交口添才爱宠诊所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2书证:部分被盗首饰票据复印件、被告人刘某指认现场照片、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比中报告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津0101刑初12号)、释放证明书、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被害人肖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存款业务凭证等;
3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4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津南开价认字(2019)第395号)、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19]第07939号);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刘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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