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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抢劫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乡**村**号院**号,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10月21日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持事先用酒泡过的毛巾,尾随被害人云某某(女,生于1984年**月**日)进入位于土左旗察素齐镇**对面家属平房的院内,将院门反锁,进入正房寻找财物。此时被害人云某某进入屋内如厕未知被尾随,后被害人云某某家人回家敲院门,被害人云某某出卫生间准备查看开院门时,被被告人刘某用事先准备的酒精毛巾捂住口鼻约10-20秒,后被被害人云某某挣脱,并制服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入户抢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隆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案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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