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持事先用酒泡过的毛巾,尾随被害人云某某(女,生于1984年**月**日)进入位于土左旗察素齐镇**对面家属平房的院内,将院门反锁,进入正房寻找财物。此时被害人云某某进入屋内如厕未知被尾随,后被害人云某某家人回家敲院门,被害人云某某出卫生间准备查看开院门时,被被告人刘某用事先准备的酒精毛巾捂住口鼻约10-20秒,后被被害人云某某挣脱,并制服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入户抢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兴隆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案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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