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浏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店,盗走三楼**店内一尊小叶紫檀神像、一对铜赑屃现代工艺品。
2019年10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浏在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家居**号馆,趁商场闭馆清场、店铺无人之机,盗走四楼**店内一个大叶紫檀树根壶、一尊大叶紫檀寿星、一个小叶紫檀鸟巢。
2019年11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小区**单元**号将被告人刘浏挡获。
经鉴定,**店被盗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41000元,**店被盗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1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浏的盗窃数额、追赃情况、前科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浏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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