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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19〕105号

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0********,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住黑龙江省方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镇**街**委**组)。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8日、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7日、7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26日、6月8日、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以“倒贷”需要钱款为由,并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手段,先后从被害人冯**(男,61岁)处骗取人民币8,280,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女,66岁)人民币130,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3.2018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女,64岁)人民币400,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4.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男,39岁)人民币155,6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5.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男,45岁)人民币597,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6.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管某某(男,49岁)人民币59,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7.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男,42岁)人民币229,4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8.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男,54岁)人民币642,5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9.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男,44岁)人民币191,5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0.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女,33岁)人民币1,648,5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1.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男,43岁)人民币240,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2.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男,44岁)人民币194,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3.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男,50岁)人民币97,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4.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女,53岁)人民币47,5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5.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藏某某(男,不详)人民币85,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共实施诈骗15起,侵犯总价值人民币12,997,0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银行交易明细账、收据等; 

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程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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