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四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刘某(冒名辛移周),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1990年9月1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湖北省咸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5月2日经减刑被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14日,杨某某(已判刑)在云南省景洪市经刘某某(已判刑)介绍,向某某(已判刑)购买到一批毒品,并将毒品藏匿到云A****微型车左、右门框下沿夹层内。同年4月15日凌晨,杨某某、胡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桂A****微型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刘某驾驶藏有毒品的云A****微型车从景洪市出发前往昆明市,凌晨7时许,杨某某、胡某某告知被告人刘某通关检查站有检查,被告人刘某便驾车返回普洱市,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普洱市名晟宾馆将被告人刘某查获,在该酒店停车场查获云A****微型车,后从该车左、右门框下沿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60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6030克(附毒品提取记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扣押清单);云A****号微型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刘某的前科材料;车辆活动轨迹;乘坐飞机证明;住宿证明;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国梁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伍册;
3.光盘叁个。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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