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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晓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200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禄劝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昆明市经开区**街道**村**号租住处内,用电线将李某某勒死。随后刘某某使用李某某手机,从李某某的微信内转账1.5万元人民币至自己微信,并驾驶李某某的云A****解放牌白色轻型货车将尸体拉致禄劝县茂山镇孔家队山上掩埋,随后将货车开走停放在禄劝县**乡其家附近。经鉴定: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被他人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云A****解放牌白色轻型货车价格为人民币7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电线;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灯;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李某某死亡,随后又窃取李某某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琳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呈贡区看守所。

2.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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