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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姑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朝阳市**日报社做实习记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辽宁省朝阳市爱心大厦内,通过微信聊天,冒充女性身份,以帮助投资理财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黄新两次共诈骗被害人黄新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辽宁省朝阳市南塔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垒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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