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刘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77********,汉族,大学文化,系**资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南京市秦淮区*甲路**号**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0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2020年8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胡某某(已起诉)在本市秦淮区*乙路**号南京**广场**层,成立**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施某某(已起诉)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协助胡某某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沃阁酒店、九康生物、文旅产业”等项目为由,通过召开项目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署《委托投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2015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引进“九康生物”、“柠檬洗洗”、“永研环保”、“徐州大韩医院”等投资项目,并具体负责“1119贷”平台运行,期间采取上述方式,通过其本人及公司团队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5亿余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月芳
检察官助理:孙冰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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