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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龙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龙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7月24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7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原审判决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 月7日被从娄底监狱解回至新邵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制猥亵罪,2017年11月13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龙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龙某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刘某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4年5月,曾某甲(已判决)服刑出狱后与其原新邵县职中校友周某甲(已判决)交往密切,经常一起赌博、唱歌。后周某甲在新邵县酿溪镇资码开了个“打渔(赌博)店”,曾某甲和韩某甲(已判决)等人经常到该店赌博,毛某甲、毛某乙、谢某甲、罗某甲、李某甲等人(均已判决)也经常在周某甲所开的“打渔店”中吃喝玩乐,由此形成了一个小团伙。周某甲因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出手大方,被团伙成员尊称为“健哥”,曾某甲因年龄稍长,混过社会,敢打敢拼,被团伙成员尊称为“璞哥”,二人逐渐得到大家的认可,成为该团伙的核心人物。与此同时,被告人龙某与谢某甲、毛某甲系校友,被告人刘某与周某甲系校友,两名被告人经谢某甲、周某甲等人的介绍,经常与团伙成员纠集在一起。

同期,何某甲、罗某乙(均已判决)也在资码开了个“打渔店”,并纠集钟某甲、黄某甲等人(均已判决)经常在一起,在当地也形成了一股势力。2015年下半年,何某甲、罗某乙等人嫉妒周某甲的“打渔店”生意好,且其经营的“打渔店”多次被公安机关查处,便怀疑是周某甲等人举报所致,遂准备对周某甲实施报复。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因何某甲、罗某乙等人持铁锤冲到周某甲的“打渔店”进行打砸,周某甲、曾某甲便纠集韩某甲、毛某甲、毛某乙、罗某甲等20余人,持管杀刀等凶器冲到罗某乙、何某甲等人所在的“九龙台球厅”与其发生械斗。此后,两个团伙为逞强斗狠、称霸一方,多次在公共场所斗殴,各有损伤。曾某甲、周某甲等人因敢打敢杀,在酿溪镇当地形成了一股恶势力,而罗某甲、毛某乙、毛某甲、韩某甲、谢某甲等人亦更加紧密地追随曾某甲和周某甲。

2016年3月,周某甲因开设赌场被抓,其姐夫罗某丙在周某甲的“打渔店”原址开办了“天龙寄卖行”。2016年下半年,周某甲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即负责管理“天龙寄卖行”,并经常容留团伙成员在其店内吃喝玩乐。与此同时,为维持团伙成员的日常开销,曾某甲相继在酿溪镇柘溪村村民家中开设赌场。2016年9月,闵某某(另案处理)因在曾某甲的赌场输了钱,借故殴打了曾某甲。后曾某甲、周某甲纠集罗某甲、韩某甲等20余人持枪及管杀刀报复闵某某,曾某甲朝闵某某开了一枪,造成无辜群众黄某丁被击伤。后由曾某甲姐夫江某甲(已判决)赔偿了黄某丁13.8万元,摆平了此事。曾某甲团伙动辄纠集数十人持械寻仇,敢于在大庭广众之下开枪且未受到法律追究,使得该团伙恶名更盛,在新邵县酿溪镇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2016年,曾某甲、江某甲意欲插手酿溪镇土桥社区的基建工程,孙某丙、温某甲、孙某丁、曾某乙(均为土桥社区人,已判决)等人也想从这些项目中获取利益,遂加入了曾某甲团伙。曾某甲向工程老板何某乙、曾某丙、杨某丙等人提出在工程项目中占干股,被多数股东拒绝后,便改为要求投资占股。为获取经济利益,曾某甲应当地工程老板的邀请,多次亲自出面或派人充当“地下出警队”,帮工程老板了难,然后收取相应报酬。2017年10月,新邵县党校绿化工程遭到当地居民阻工,工程老板刘某乙请曾某甲出面解决,曾某甲遂安排韩某甲、毛某乙等人强行将阻工群众拖离现场。2017年12月,酿溪镇辉耀农庄修建围墙时与当地居民胡某某等人产生纠纷,应辉耀农庄老板潘某某的请托,曾某甲立即带领韩某甲、谢某甲、陈某甲等人赶到工地,对胡某某等人进行威胁恐吓。

2017年6月,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柑子塘村村民喻某某在本村开设赌场。为向邵阳市区扩张势力,曾某甲安排谢某甲等人到喻某某的赌场收取“保护费”未果,曾某甲遂召集刘某、龙某、罗某甲、谢某甲、毛某乙与“告妹子”(另案处理)等10余人,携带管杀刀来到柑子塘村,后与对方发生火拼,造成团伙成员谢某甲、毛某乙等12人受伤。谢某甲等人被送至新邵县中心医院后,为笼络人心,周某甲火速赶到医院,为受伤人员支付医药费,打了独自逃离现场的“告妹子”两个耳光,并将其驱逐出团伙。

2017年夏,曾某甲、周某甲团伙成员纷纷加入互联网社交平台“快手”,并统一冠以“天龙传媒”为首字的昵称。至此,以曾某甲、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罗某甲、江某甲、韩某甲、毛某甲、毛某乙、谢某甲为骨干成员,以孙某丙、温某甲、孙某丁、曾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丁及唐某某、谢某甲、谢某丁(均已判决)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社会闲散人员称该组织为“天龙集团”。

在与该组织争斗过程中,何某甲、罗某乙、钟某甲、黄某甲、蔡某某、雷某某、钟某乙等人(均已判决)亦发展成为为非作恶的恶势力团伙,并自称“忠义堂”。

曾某甲等人为了扩大组织的影响力,在“快手”平台上频繁上传该组织使用枪支、刀具等暴力、刺激和吃、喝、玩、乐等享受场面的视频,引诱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黄某丁本系曾某甲小弟,在“快手”平台兴起后,通过“快手”网罗了韩某丙、韩某乙(均已判决)等未成年人,自称为“领袖”团伙,为“天龙集团”服务。社会闲散人员张某甲以同样方式在“快手”平台纠集了谢小龙、曾某丁等人组建“尊天命”团伙。后张某甲通过黄某丁积极向曾某甲等人靠拢,参与了该组织数起暴力犯罪,两人逐渐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使得该组织势力逐步壮大。

曾某甲、周某甲组织、领导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下属的“领袖”和“尊天命”团伙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成员,并肆意在新邵县职中、新邵县八中等学校发展成员多达上百人,对在校学生形成控制并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学校的教学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下半年,曾某甲等人多次纠集数十名新邵县职中在校学生参与聚众斗殴,罔顾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发给管杀刀、砍刀等凶器,利用这些学生为其组织冲锋陷阵。2017年9月27日,曾某甲、孙某丙在邵阳市“希腊神话”与人发生矛盾,遂纠集毛某甲、毛某乙、韩某甲、罗某甲等人,通过黄某丁、张某甲从新邵县职中纠集10余名在校学生,驱车前往“希腊神话”参与斗殴。2017年11月,张某甲因殴打骨干成员毛某甲的表弟而被驱逐出组织,张某丁逐渐替代了张某甲在新邵县职中的“大哥”地位,成为该组织骨干成员。

2017年12月27日晚11时许,曾某甲召集组织成员20余人,并通过张某丁纠集新邵县职中学生30余人,在酿溪镇政务中心前与何某甲团伙发生大规模械斗,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曾某甲、周某甲组织、领导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分明,有不成文的帮规约束其组织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骨干成员罗某甲、江某甲、韩某甲、毛某甲、毛某乙、谢某甲、张某丁直接听命于曾某甲和周某甲,下层组织成员必须遵从上级成员的号令。曾某甲在实施犯罪前会对组织成员进行训话,周某甲会对违反组织规矩的人“清理门户”;而遵守组织规矩的人,则能得到物质奖励或者工作安排。

该组织为壮大其经济实力,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在该组织形成及发展过程中,周某甲通过开设“打渔店”、“天龙寄卖行”积累了原始资本,为组织成员聚集提供场所;曾某甲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组织“地下出警队”插手经济纠纷,以达到聚敛钱财维系该组织正常运转的目的;江某甲则以其个人经济实力为组织成员犯罪善后,为该组织保驾护航。

该组织因敢打敢杀在新邵县酿溪镇一带恶名极盛,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该组织通过对在校学生形成控制并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学校的教学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中,聚众斗殴犯罪11起,寻衅滋事犯罪1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3起,非法持有枪支4支等。

2、聚众斗殴罪

2017年6月份,喻某某等人在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柑子塘村地段开设赌场,曾某甲自恃与喻某某关系较好,遂安排谢某甲带人前往该赌场领取工资。2017年6月25日晚,谢某甲带被告人龙某等人到该赌场领取工资未果。曾某甲对此事心生不满,与喻某某等人约定次日在赌场见面谈判。2017年6月26日晚上19时许,曾某甲、谢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龙某与罗某甲、 毛某乙、谢某丁、刘某戊、谢某丁、陈某乙、黄某戊、“告妹”(另案处理)等人在酿溪镇赛双清公园附近集合。随后,曾某甲等人分乘一辆银白色日产小车(曾某甲所有)、一辆黑色起亚越野车(驾驶者为“告妹” )以及另一辆滴滴车前往陈家桥。途中,曾某甲等人到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刘某己家里拿了二十多把管杀,到陈家桥乡柑子塘村后,经商量由曾某甲、罗某甲、谢某甲、毛某乙四人先进赌场找喻某某等人谈判,其余人员在赌场外等候消息;喻某某方发现曾某甲方有人持械,遂认为其是来滋事报复的,事先埋伏在赌场外面的人员朝曾某甲等人开枪射击,谢某甲、毛某乙、黄某戊、刘某等人中枪后分散逃跑,逃跑中谢某丁、刘某戊等人受伤。经鉴定,谢某甲、谢某丁、黄某戊的伤势构成轻伤,龙某、刘某戊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3月6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2019 年8 月7 日,龙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住院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共同作案人曾某甲、谢某甲、黄某戊、毛某乙、谢某丁、陈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龙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龙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龙某二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龙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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