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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0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2016年9月2日、2017年8月15日、2017年9月1日因盗窃先后被昆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十四日、七日;2017年9月8日因盗窃被太仓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2月1日释放。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至昆山市玉山镇甲子弄“赣湘木桶饭”店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0余元及红色雅哥弟(60V20A)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元;后又至昆山市玉山镇甲子弄“螺阿妹螺蛳粉”店内,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余元及西铁城(CA0650-15A)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600元。部分赃款(人民币217元)及赃物电动车、手表均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雅哥弟(60V20A)牌电动车、西铁城(CA0650-15A)牌手表(照片)等物证;

2.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金林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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