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庄**巷**号。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8月24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因生活琐事长期与继母金某甲、父亲刘某甲存在家庭矛盾。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怀疑金某甲怂恿刘某甲将全部遗产交由金某甲继承,遂生报复之念。2020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家中见金某甲进入院内后,即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刀砍击金某甲头部,随后而来的刘某甲见状上前争夺单刃刀。争夺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持单刃刀捅刺金某甲胸腹部等部位数刀,致金某甲当场死亡,后又在追赶刘某甲时将其头部等部位砍伤。经鉴定,金某甲系生前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胸部致多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刘某甲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右腋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当日,刘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将在现场附近等待的被告人刘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刃刀等物证;
2.徐州市鼓楼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蓄意报复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检察官助理:裴欢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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