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江平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0日13时许,戴某甲(在逃)骑摩托车在新邵县雀塘镇沈江桥村地段时因“让车”问题与驾驶小轿车的刘某甲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被旁人劝开。但戴某甲认为自己被殴打而不服气,遂纠集刘江平和谢某某(在逃)等十人持刀于当天15时许在新邵县雀塘镇寺门前社区地段拦住驾车经过的刘某甲,对刘某甲及其妻子刘某乙、女儿刘某丙拳打脚踢,并拿匕首威胁前来劝阻的当地村民和划伤刘某丙的右手。刘江平还用刀将刘某甲车子的挡风玻璃砍坏泄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其轿车受损价值2110元。
2017年2月3日戴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4000元。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江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车子照片、现场视频截图、投案报告、移交线索函、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申请书、领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2.证人戴某甲、刘某丁、刘某丙、刘某乙、戴某乙、刘某戊、刘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江平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江平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江平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3月4日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石东明
附:
1.被告人刘江平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