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汉阳盗窃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刘汉阳,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02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当阳市**办事处**集镇**,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008年8月、2011年8月、2016年7月、2017年11月、2019年8月分别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个月、四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汉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汉阳携带凶器在当阳市城区采用别门撬锁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7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刘汉阳在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群力农贸市场内,用随身携带的弯刀将孙某某放置于卤菜店门口的摇摇车撬开,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2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刘汉阳携带菜刀和弯刀,在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车站路**号**店门口,将店主赵某某存放在三轮车座椅下面的一把剪刀盗走。经鉴定,被盗剪刀价值人民币1元。

3.202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刘汉阳携带菜刀、弯刀和剪刀,撬门进入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车站路**号**餐馆,将餐馆内一台头灯盗走。经鉴定,被盗头灯价值人民币24元。

4.202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刘汉阳携带菜刀、弯刀和剪刀,撬门进入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车站路**号**餐馆,将该餐馆内一部华为牌手机、17个一次性打火机、一张身份证、两把剪刀、一把水果刀、一个银手镯、一个黑色挎包和8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9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99元。

5.2020年6月29日晚,被告人刘汉阳携带菜刀、弯刀、剪刀和尖嘴钳,撬门进入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车站路**号**店内,将该店内一辆自行车、40包香烟、一个塑料筐和1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87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87元。

6.2020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刘汉阳携带菜刀,将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太子桥街**号**药房铝合金栅栏门撬开,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5060元。

2020年7月15日至8月10日,当阳市公安局将查获的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27日,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汉阳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该涉嫌盗窃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陈某甲、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汉阳供述和辩解;5.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结论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现场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汉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汉阳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汉阳多次且携带凶器盗窃,应从重处罚。刘汉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汉阳所盗窃财物大部分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汉阳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汉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汉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汉阳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汉阳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