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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1月,在担任深圳**银行客服组组长期间,虚构自己是**银行运营部经理,可以办理银行内部高额利息存款投资的事实,先后骗得被害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05万、被害人梁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家中等地转账人民币177.4万元。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分别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2.5万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8.8万元,并将其余款项用于赌博挥霍。

二、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虚构自己是**银行副行长,可以办理银行内部高额利息存款投资的事实,先后骗得被害人林某某转账人民币146万元、被害人叶某某转账人民币30万元。事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6万元,并将其余款项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127号华通大厦维也纳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2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承亮

检察官助理:谢学基

2020年8月1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6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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